新聞媒體使用我們的圖未註明出處,可以提告成功

成功案例為著名的「馬卡茸」圖片作者,消息來源為他的 FB:
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HsiehTungLin/photos/a.493664960747721.1073741832.484406378340246/657199934394222/

摘錄他的聲明如下:

今年三月中旬,有人說鹿茸是鹿耳朵裡的毛,我因此創作了一張諷刺圖片(http://tinyurl.com/ogcgxux ),結果一轉眼,就遭到TVBS、民視新聞台、三立新聞及中天新聞記者不告而取。

經蘋果日報報導後,TVBS與民視新聞台立刻做出回應,但三立新聞與中天新聞卻沒有後續的處置。

於是我幾經掙扎,還是委任律師進入法律程序,向他們提起告訴,過程是很煩人的,必須特地請假跑地檢署,而且還跑了不只一趟。

但是在這過程中,我也對著作權法有了進一步的學習,最重要的是,著作權分為「著作財產權」與「著作人格權」。

所以檢察官明確指出,就算新聞媒體在使用圖片時註明了「翻攝網路」而不標註作者,仍然是構成侵權!因為那樣簡單的隻字片語,並沒有保障到創作者的著作人格權。

台灣新聞媒體喜歡擷取網路上的著作,來集結成報導,而且以為自己加上「翻攝網路」就萬事OK,但是從現在起,我已經用我的案例證明了,這樣的行為是行不通的!

我這樁官司的結果是:三立新聞與中天新聞記者皆具文道歉,並支付我和解補償金。這是我這輩子第一次告人,就砲打兩大新聞台,說真的,我提起告訴時根本不敢想像現在這樣的結果。

幸好,當初發現圖片被不告而取時,我就做了完整的備份,包括電視新聞的影像儲存、截圖保存、對話記錄...等,在法庭上,證據就是最有力的控訴。

我也要感謝禾新法律事務所的吳宜縈律師,幫我寫了清楚明瞭、直擊重點的告訴狀,並一步步支援我這訴訟新人打好這場仗。

我所拿到的和解補償金,在扣除我自掏腰包的律師費後,我留下三分之一當做被使用圖片時,我應得的授權金;

其餘三分之二,我將會捐出來,幫助下一個同樣面臨著作權官司窘境的人。目前請律師代為保管,有需要相關資訊的人,請聯繫我。

希望透過我的案例,能夠給新聞媒體一個警惕,也想告訴同樣身為創作者的各位,其實我們都應更主動維護自己的權益!

‪#‎再次拜託大家幫高調轉給有需要的人知道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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